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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改了什么?要点看这里!

决策杂志 2019-04-18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第20号主席令,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新《公务员法》全文正式公布!从新的条文来看,加班补助可以发,非领导职务取消了,职务与职级并行明确了,提前退休可以申请……


12月30日午夜,新华社发布中组部负责人就公务员法修改的权威解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


决策杂志(微信ID:juecezazhi)现摘编大家关注的修改内容,一起来看: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阅读深一度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公务员法的修订和学习贯彻等问题,作了权威解答。

决策杂志(微信ID:juecezazhi)现摘编部分热点问题,与君共享。

问:这次修订公务员法的简要过程和遵循原则?


答:公务员法修订工作是从2017年3月启动的,到今年12月正式颁布,历时1年10个月。

修订过程是我们不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理解的过程,不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不断听取意见、凝聚共识的过程,从总体上看还是比较顺利的。

一是中央高度重视。2016年11月,中央领导同志在审议《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试点意见》时指出,要统筹做好公务员法修订工作。2017年4月,党中央正式批准修法工作。2018年9月,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12月10日,修订草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是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2017年6月以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公务员局开展专题调研、组织课题研究、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并邀请立法部门有关专家和部分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修法工作小组进行深入研讨,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初稿。2018年7月,广泛征求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11月1日-30日在中国人大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立法机构认真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先后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10月26日和12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和第七次会议先后进行了两次分组审议,委员们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体现中国特色。把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体现到公务员法修订过程和具体规定中。

  •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巩固改革成果。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已经成熟的政策规定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不适应现实情况、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修改;对已经形成共识、必须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不成熟、有争议的不改,确保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 三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完善制度举措。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公务员方面细化实化制度举措,同时,围绕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规定。

  • 四是坚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质量。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级机关、广大公务员、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使公务员法的修改更能反映时代声音,体现实践要求,同时,进一步理顺公务员法与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关系。


问:公务员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 二是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改造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与此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 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加强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 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 五是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请问作出这一改革是如何考虑的,制度是如何设计的?


答: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目的是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务员制度机制,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强专业化建设,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实现对公务员的持续激励,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

落实中央要求,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这项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开展了试点工作,受到了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具备在全国推行的基础和条件。


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激励公务员新担当新作为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加强正向激励、关心关爱,除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外,围绕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 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新增专项考核方式,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进一步强化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 二是健全奖励机制。

    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

    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

    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

  • 三是完善权益保障机制。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明确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保障公务员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规定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同时,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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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人大网、新华社

编辑:胡心玥 / 审稿:王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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